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761号
吴兰:
我院受理原告宦勇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宦勇华起诉:一、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96.383元;二、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以人民币296.3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