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84号
田荣荣:
我院受理原告陶斌斌诉你田荣荣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陶斌斌与被告田荣荣离婚;二、婚生女陶思涵随原告陶斌斌生活,被告田荣荣自2021年5月始,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皖BB880R车辆归原告陶斌斌所有,被告田荣荣分得共同财产的份额为29000元;四、被告田荣荣的分得的财产29000元抵婚生女陶思涵的子女抚养费,自2025年6月始,每月月底前开始支付,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陶斌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徐忠
部门:六郎法庭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