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771号
汪光胜:
我院受理原告许在银诉被告汪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在银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本金500000元及并立即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本金之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57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