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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1771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8 09:49:45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1771号

汪光胜:

我院受理原告许在银诉被告汪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在银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本金500000元及并立即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本金之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57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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