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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195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8 09:49:3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1)皖0221民初195号

张国军、伍九红:

我院受理原告章能宝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原告章能宝与被告张国军于2014年11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29日解除;

二、被告张国军、伍九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章能宝租金302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章能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6元,由被告张国军、伍九红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四月二十五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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