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371号
张金莲:
我院受理汪治虎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原告汪治虎与被告张金莲之女汪歆怡由原告汪治虎抚养;
二、被告张金莲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自2019年3月起至女儿汪歆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