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7号
洪为胜:
我院受理原告付重阳诉你洪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洪为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付重阳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6元(原告付重阳预交),由被告洪为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徐忠
部门:六郎法庭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