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942号
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吴绍怀诉你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潘劲松、吕绍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绍怀起诉::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货款2 2 7 3 2 0 元 及 利 息 , 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 算 , 自 2 0 2 0 年 8月同20日至清偿全部货款本金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带 清 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承办部门: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