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90号
上海森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王富林诉你和吴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平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富林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整,并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吴平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富林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上海森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王富林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0元(已由原告王富林预交),由被告吴平平、上海森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