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480号
胡金根:
我院受理原告刘雪梅诉被告胡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雪梅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利息人民币27800元,计息期间自2011年6月27日至2021年2月26日止,按月利息1.2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