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919号
肖盛财: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十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盛财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肖盛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十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的物业费2553.9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2%的标准承担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芜湖十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