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377号
南京同正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立新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立新电子有限公司起诉:依法判决被告连带给付原告铜包钢引线货款人民币40392.40元,并从2018年9月30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为止;暂按年利率4.75%计算2年逾期付利息为3837.27元,合计44229.6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部门: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