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419号
陶征有、余锦荣:
我院受理原告陈木兰诉被告陶征有、余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木兰起诉:
1、判决被告陶征有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
2、判决被告余锦荣对4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