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56号
陈崇明:
我院受理原告陈信坤诉被告陈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崇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信坤借款本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请。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陈崇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