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196号
时秋倪:
我院受理原告吴经花诉被告时秋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经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