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231号
张致龙:
我院受理原告孙昌锋诉被告张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昌锋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暂自2013年3月1日计算至2021年3月1日共计利息63615元(具体计算方式见《利息计算详表》),应按照15.4%标准支付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暂合计本息11361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