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37号
芜湖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里:
我院受理原告高金火诉被告芜湖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金火起诉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芜湖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莱茵春天小区水电内部承包协议》无效;二、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20万元工程保证金;三、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四、上述二、三项合计23.5397元;五、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