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660号
洪胜军:
我院受理原告朱仁飞诉被告洪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仁飞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洪胜军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判令被告洪胜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