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790号
洪道标、张宗海:
我院受理原告江阴市奥晶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们二人、刘世杰、第三人芜湖鼎坤电器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