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869号
马翠兰:
我院受理原告司怀喜诉被告马翠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司怀喜起诉:1、 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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