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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607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24 16:11:1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607

张仁友

我院受理原告汪小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汪小三与被告张仁友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由原告汪小三预交),由原告汪小三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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