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2844号
王家贵:
我院受理原告何荷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家贵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何荷香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5年2月2日起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2020年9月1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何荷香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何荷香预缴),由被告王家贵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