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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1124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23 16:07:5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1124

奚健健:

我院受理原告焦锋诉被告奚健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锋起诉: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13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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