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124号
奚健健:
我院受理原告焦锋诉被告奚健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锋起诉: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13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