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欺诈消费者案件。湾沚区居民吕某某向芜湖某器材经营部购买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并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向该器材经营部支付了电脑价款13200元,事后吕某某在使用时发现电脑不存电,打电话咨询戴尔官方售后,得知该电脑是翻新机,并不在保修范围内,吕某某便找到该器材经营部要求其更换一台新的笔记本电脑,遭到拒绝。后经过芜湖市消费者协会调解仍然无果的情况下,吕某某将该器材经营部诉至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器材经营部退还购机款并按照购机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湾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芜湖市某器材经营部隐瞒了向吕某某出售的笔记本电脑是翻新机的事实,同时影响了吕某某的正常办公使用,侵犯了吕某某的合法权益,构成消费欺诈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吕某某请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退还购机款并按照购机款的三倍进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判决吕某某退还所购的戴尔笔记本电脑给芜湖市某器材经营部,同时该器材经营部退还吕某某购机款13200元,并赔偿吕某某三倍购机款39600元。判决后,芜湖市某器材经营部不服并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