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56号
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焦才军: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起诉:1、被告一给付原告货款46220元和违约金30909元 , 合计77129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月10日),之后请按月2%付违约金至被告付清货款时止。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15日
承办部门: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