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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832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8 16:34:0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832

高玉松:

我院受理原告刘先银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刘先银起诉: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4000,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18213日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5082),共计49082元;2、因诉讼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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