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832号
高玉松:
我院受理原告刘先银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刘先银起诉: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4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18年2月13日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约5082元),共计49082元;2、因诉讼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