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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394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8 16:25:3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394

冯盼盼: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十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盼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盼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十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4379.76元及滞纳金799.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芜湖十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022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8511757

承办法官:徐忠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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