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469号
应明聪:
我院受理原告王友三诉被告应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应明聪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友三借款9.4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16日起以9.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应明聪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友三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用1327元,由被告应明聪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8511757
承办法官:徐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