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813号
秦志义:
我院受理原告杨乐生、潘小相诉被告秦志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乐生、潘小相起诉:
1、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8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即2021年6月4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李颖
联系电话:0553-881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