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096号
詹正华:
我院受理原告俞善产诉被告詹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俞善产起诉: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柒仟元整(¥7000.00),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柒仟元整(¥7000.00),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