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皖0221民初151号
屠黄礼:
我院受理原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屠黄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返还工程款人民币共计人民币775876.51元,利息13860.94元(以751876.5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13749.94元;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111元),共计人民币789737.45元;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775876.5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1540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屠黄礼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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