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796号
刘海洋:
我院受理原告宗艳诉被告刘海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宗艳起诉: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685元;
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79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即6月7日早上10点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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