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726号
周维红:
我院受理原告胡昌华诉被告周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昌华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41.7万元(截止2016年1月31日,以后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同业银行拆借利率四倍计算,息随本清);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