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735号
韦玉环:
我院受理原告潘修才诉被告韦玉环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修才起诉:1、 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请求贵院判令婚生子潘伟业由原告抚养和监护,不需要被告承担抚养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郑斌
联系电话: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