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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457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0 15:49:4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457

潘平:

我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汤仁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汤仁根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金71253.8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700元为基数自20199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8200元为基数自201912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3903.56元为基数自20203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50376.01元为基数自20204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73.44元为基数自20208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0.86元为基数自202012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汤仁根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通费、住宿费共计304.5元;三、被告潘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元,由被告汤仁根、潘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022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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