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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27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09 15:38:2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27

王万伟、安徽乔夫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豆仁俊诉被告王万伟、安徽乔夫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豆仁俊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服务费3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91日起算,LPR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2020113日为16975.29)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138

承办部门: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851175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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