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7号
王万伟、安徽乔夫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豆仁俊诉被告王万伟、安徽乔夫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豆仁俊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服务费3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算,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2020年11月3日为16975.2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8日
承办部门: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