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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民初45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03 16:30:1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0221民初45

陈胤成

我院受理原告奚邦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陈胤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奚邦锋材料款人民币15500元整,并自20201111日起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元,由被告陈胤成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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