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45号
陈胤成:
我院受理原告奚邦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陈胤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奚邦锋材料款人民币15500元整,并自2020年1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元,由被告陈胤成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