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皖0221民初367号
芜湖金房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罗光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金房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罗光宝货款58256元,并自2021年1月20日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元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