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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1439号上诉状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25 11:43:5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0221民初1439

徐世安

我院受理原告潘家国诉你与安徽恒福建设有限公司、芜湖腾达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2020)022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并改判:三被上诉人共同连带向上诉人支付临湖大厦项目工程款15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合计180000元);2、撤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2020)022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并改判,并判令三被上诉人共同连带向上诉人支付钢管租金164232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李颖

联系电话:0553-8812042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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