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517号
宋扣生:
我院受理原告杨黎明诉被告宋扣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黎明起诉: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挖机租用费99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