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2号
苏本亮: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中方机电商贸城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本亮、后善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苏本亮、后善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县中方机电商贸城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房屋按揭贷款76771.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诉讼保全费788元,合计1648元,由被告苏本亮、后善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2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