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407号
安徽古德纳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绍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绍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起诉: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1903及利息7095(以40222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至2021年1月6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