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371号
张金莲:
我院受理原告汪治虎诉被告张金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汪治虎起诉:1、 判决原、被告非婚生女汪歆怡由原告抚养;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2019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按每月600元,共计13200元;3、要求被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支付每月600元抚养费,并于每年元月1日前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承办法官:王恩友
联系电话: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