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62号
奚文光:
我院受理原告吕良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良静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暂定83200元(实际利息按照月息1.3%从2019年5月1日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