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18号
卫召明:
我院受理原告张小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小松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累计欠货款合计6731元,按约定还款2019年12月31日至还清欠款日止,被告按0.05%每天违约金支付。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