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49号
包万明:
我院受理原告王生根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生根起诉: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肆万陆仟肆百陆拾元(46460元)并按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