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285号
芜湖中法机械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许小平、沈凤琴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小平、沈凤琴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芜湖中法机械商贸城世贸嘉园09幢101室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