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95号
张国军:
我院受理原告章能宝诉伍九红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能宝起诉:
1、请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立即腾空所租住的房屋;
2、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租金3025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