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98号
安徽赛德力智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郑州鸿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鸿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6月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8280元及利息(以182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