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74号
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巨隆集团芜湖电镀有限公司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巨隆集团芜湖电镀有限公司起诉:1、被告给付原告租金806667元,租金暂计算至2020年5月10日,之后请按880000元/年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腾让租赁厂房时止;2、被告立即将位于芜湖县湾址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电镀产业园西区01幢3层厂房腾空后交付原告;3、被告赔偿原告厂房修复费用等各项损失596853.4元;4、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