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1民初108号
苏州欧慕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夏鑫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夏鑫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30848.5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赔偿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